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乡**村**路**号,无极县东丰庄学校教师,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无极县千山路与贸易街100米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08.99mg/100ml。秦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无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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