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5011100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关**庄**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杞县**关**庄**路与**西路交叉口北150米处倒车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冯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报告;5.同步讯问视频。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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