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5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76********,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1****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南山区龙珠大道龙珠三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进行呼气试酒精测试,结果为15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9.47mg/100ml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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