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8********,汉族,中专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0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许,秦某某在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家中喝啤酒,后驾驶贵C3****号小型轿车往湄潭县城方向行驶。同年4月26日0时6分,秦某某驾车行驶至湄潭县茶乡南路茶乡广场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带秦某某到医院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秦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99mg/100ml。
2020年4月30日,秦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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