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号,现住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客车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路“管家婆”饭店门口停车坪由南往北倒车时,与由西向东停在停车坪的被害人龚某某的湘******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是否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上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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