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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3197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溧阳市**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苏DS****小型轿车由溧阳市泓叶路8号行驶至溧阳市泓口小学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6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

4.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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