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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汉族,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4********,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濉溪县,住濉溪县濉溪镇**栋**室;户籍地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开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皖**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濉溪县二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点阳光小区东门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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