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4********,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濉溪镇**栋**室;户籍地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开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皖**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濉溪县二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点阳光小区东门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