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1********,甘肃省临洮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期**号楼**室,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分公司职员,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3时许,秦某某在皋兰县**镇**村**城其侄子家吃饭饮酒,当日16时30分许,秦某某步行回到皋兰县**镇**村**期**号楼**室家中。当日20时许,有人打电话让其挪车,秦某某驾驶牌号为甘******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保利领秀山**期**号楼北门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州市中医院附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1mg/100mL,民警遂将其被带至第九四○医院安宁分院提取血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436号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合考虑秦某某的醉酒程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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