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3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安市**镇**村租房出发,往**镇**村行驶,至**镇**路**号路段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82mg/100ml。同年1月16日0时2分,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带至南安市海都医院由护士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同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6.9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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