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5日交由本院办理,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P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观山湖区**路**路段时与在其前方由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对标有秦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含有乙醇成分128.0mg/100mL。经认定,秦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勇秦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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