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组团**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渝BQ****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妻子石某某从重庆市巴南区金鹿大道熙熙火锅店附近出发,行驶至南岸区广福大道区府下穿道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后民警将秦某某带至重庆市东南医院抽血备检。
2020年10月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驾车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3mg/100ml,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具有初犯、无前科劣迹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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