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红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9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从红星林业局清水河经营所驶出,行至丰林县红星镇星尚小区8号楼与11号楼中间停车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且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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