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0000001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出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住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村**组。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我院于同年3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2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镇**小学经虾绥线往**镇集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蒲新区**镇**街**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民警随后将秦某某带至新蒲新区**镇卫生院提取血样密封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论为秦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的证词;3、血样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4、现场照片;5、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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