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甘肃省环县**镇**街**号,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虹,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西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和陈某某在兰州市西固区“**”KTV唱歌喝酒,期间两人喝了半斤“青稞”牌白酒。2019年12月24日1时50分许,秦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号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玉门街小学门前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固大队查处,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检验,秦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85.36㎎/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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