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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号)。因赌博,于2014年8月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与朋友乔某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公园路一饭店吃饭,其间饮酒。当晚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浙JU****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在南通高新区尚德路五一桥南侧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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