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住永宁县**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秦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宁县宁惠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宁惠街与南环路路口处时,被永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3.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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