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5年10月0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05197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小区**号院中区**号楼**单元**号,工作单位:**物资部职工,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蒙J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宣化区钟楼大街大新门路口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mg/100m1,后经抽血进一步检测,送检的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7 mg /100ml,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因酒后在便道上挪车进车位,驾驶距离较短,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秦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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