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住莱西市**公寓**号楼**单元401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22时2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莱西市烟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烟台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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