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太原市**医院合同制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村**号,现住太原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5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晋A****8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双塔南路万山沟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12 mg/100ml。本案现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之前无任何前科、劣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符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且其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其到案后供述稳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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