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广州市番禺区**大道***座**梯***(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番禺区**路**号*座*梯***房)。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32****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进缤纷大道西379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