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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4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桂B****9号“福特”牌小型轿车在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63mg/100mL,已经超过醉酒的临界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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