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1********,专科毕业,正阳县***局职工,住正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9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高中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微机查询,秦某某准驾车型为A2。经鉴定: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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