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乡**小区**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7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11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冀******的白色比速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三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丰路地道桥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8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6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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