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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卢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8********,汉族,中专毕业,农民,现住卢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5月2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汽车,由卢氏县**区沿**路驶往卢氏县家中,行至**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1.46mg/100ml。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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