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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十堰**实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住十堰经济开发区**街**路**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21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鄂C****6号帝豪牌白色小型轿车,自十堰市武当大道往白浪西路方向行驶,行至白浪西***铁路桥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秦某某样品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6.64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系初犯,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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