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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51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2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 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揽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910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32.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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