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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62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号,住金昌市金川区**区**花园******,系金昌市**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5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甘AA****号小型客车从金昌饭店出来后,沿着新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盘旋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秦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0.44㎎/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查询单;3.抓获经过;4.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5.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6.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秦某某酒精含量为90.44㎎/100ml,未有其他法定加重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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