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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65********,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2019年11月1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豫A*****号红旗牌轿车,沿登封市大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禹路与少室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8.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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