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8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武都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二轮摩托车由武都区城关镇水子山驶往钟楼滩移民小区,行驶至北裕河大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当晚22时46分,在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提取了秦某某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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