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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5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镇**路**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华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秦某某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11.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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