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镇**村**组,现住平塘县**街道**栋**楼**号,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平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21时15分,秦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JK****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平塘县克度镇航龙村往克度镇街上方向行驶至984县道76公里加500米处(小地名:平塘县克度镇老加油站路段)时,被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20]184号文书鉴定秦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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