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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56********,汉族,初中文化,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花园**栋**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7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8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4日,退回沅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4日秦某某在其名下的土地和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以及在沅江市**农贸市场改造项目被开发的情况下,用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开发沅江市**农贸市场改造建筑名义与湖南**建筑有限公司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诈骗湖南**建筑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后因湖南**建筑有限公司法人陈某某发现秦某某还与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的吴某某签订了相同的合同后,要求其退还保证金如不退还就报案威胁的情况下,秦某某将100万元保证金挥霍至20万元,将剩余的20万退还给湖南**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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