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合同诈骗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熊某某、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9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利用百度、抖音等网络平台推广“生态原种种猪繁育基地(厂)”,发布品种好、 斤重足、价格低、包成活等虚假信息吸引客户,先后与被害人熊某某、王某甲谈成猪苗买卖生意。收到货款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均未按承兑发货,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3月18日,被害人熊某某通过抖音平台推广看到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店铺推广,遂加对方微信,求购2头100斤以上的太湖原种带孕母猪、1头40斤左右的长太二元小白猪,双方约定价格是太湖原种带孕母猪10000元/头、长太二元小白猪3600元/头,熊某某支付价款23600元。同日,秦某某花费13000元从王某乙处购买了2头8 0斤左右未带孕的太湖二代母猪发给熊某某,非法获利7000元。同月26日,熊某某投诉至沭阳县12315,秦某某退赔4688元。

2.2020年3月21日,陈某某(系被害人王某甲的妻弟)通过抖音平台推广看到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店铺推广,遂加对方微信,帮助王某甲购买11头80斤至120斤重的长白山二元、苏太母猪苗,双方约定价格是3200元/头,并加价1600元送1头公猪苗。次日,王某甲的妻子苏某某先支付价款36800元。当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以高于人民币173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11头30斤至50斤不等的长白山二元、苏太母猪苗及1头30斤的长白山公猪苗发给对方,其购买猪苗的具体价格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同月25日,王某甲收到猪苗后有2头已死亡,经双方协调,秦某某退赔王某甲2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沭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