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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23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道**城**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秦某某及其亲属欲采取穿过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小区的方式躲避排队进入洪崖洞景区,被该小区保安及居民阻止并发生争执。正在洪崖洞景区执勤维护秩序的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朝天门派出所民警魏某某等人前来盘问并劝离秦某某等人,秦某某遂用手肘戳魏某某胸部,用拳头打魏某某面部,并咬伤魏某某手臂,随后秦某某被制服带回朝天门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秦某某已赔偿魏某某并取得谅解。

前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证人甘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病历材料、谅解书、工作证明等书证,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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