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Z6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安徽省当涂县**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工程师,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队**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家园**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上午7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秦某某驾驶皖E*****福特牌小型客车在马鞍山市雨山区**大道**号**环保公司大门口,给其前妻夏某某送早饭时,看到被害人乐某某驾驶车牌号皖B*****现代牌小型客车送夏某某上班,秦某某认为导致夏某某与其离婚就是因为乐某某与夏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夏某某下车后,秦某某驾车撞向乐某某车辆,造成乐某某的车辆尾部被撞毁。经鉴定,皖B*****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被毁损价值为人民币7169元。
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于2020年1月6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5日,秦某某主动赔偿乐某某车辆损失,双方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查询证明、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证明了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系主动投案,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劣迹,秦某某在赔偿乐某某车辆损失后双方已达成谅解。
2.证人夏某某、潘某某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故意驾车撞击被害人乐某某车尾部。
3.被害人乐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秦某某看到夏某某搭乘其车辆后,因怀疑其与夏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驾车撞击其车尾部。
4.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故意撞击乐某某的车辆,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
5.辨认笔录证明了本案犯罪地点具体位置。
6.鉴定意见证明了被害人乐某某被撞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7169元。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