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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寻衅滋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22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3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019年7月10日本院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2 月14 日19 时许,在兰西县正阳街汉堡王门前道上,秦某某等人酒后乘坐一辆夏利N5 出租车(车牌号为M****8) ,在争付出租车费时,秦某某无故将出租车司机侯某某殴打,秦某某殴打完司机后逃跑,侯某某在追赶秦某某时,又遭到秦某某多次殴打,导致侯某某在兰西县法医鉴定所住院治疗。

本院认为,秦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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