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7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决定,由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初至10月份,**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杨某某因经营货车资金周转困难,向秦某某先后借款2万元,秦某某在向杨某某借款时抽掉 “砍头息”4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5%,后来杨某某在跑车过程中,发生车肇事故,无力偿还秦某某的借款。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某催账时,因杨某某无力偿还欠款,且在外务工,秦某某在联系不到杨某某时,为泄私愤故意将杨某某家的生活用电两次剪断,导致杨某某家无电生活长达一年,给其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其妻无奈将孩子转学至平泉娘家上学。
2、2010年8月份,杨某某以每亩400元的价格租赁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位于**镇**行政村**自然村**的耕地1.1亩,租期50年,用于修建农宅,两人达成协议后,杨某某一次性付给秦某某租金2.2万元。杨某某在该地皮上修建8间砖混结构平房造价14万元,用于家庭居住。2018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违背土地租赁协议,私自毁约强行与杨某某签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杨某某已修建房屋的地皮。同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将杨某某修建的房屋及地皮以19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并签订房屋宅基地转让协议,仅付给杨某某7万元房屋建造费,致使杨某某带领三个孩子无处居住。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羁押期间其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自行侦查,认为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中,第一起秦某某为索债两次剪断杨某某家生活用电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属于违法行为;第二起秦某某在索债过程中胁迫杨某某卖房偿债并将卖房钱款占为己有的“强拿硬要”行为,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