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平县**乡**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23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某、高某某(系二级肢体**)日常跟随张某某走村串乡收购石料。2020年4月4日,三人驾驶单排货车到旧县乡**村**村**村拆迁承包方的石料。当天下午16时许,张某某等三人开车途经秦某某家门口,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询问张某某是否买自家的石头,被张某某拒绝。后,被不起人秦某某抓打张某某并追赶张某某。姜某某(秦某某之妻)见状上前拉架,在此过程中倒地。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因未追赶上张某某,返回后让赵某某给姜某某磕头道歉,后又殴打高某某,经他人劝阻,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停止殴打行为。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头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高某某左腕部存在损伤,其损伤尚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赔偿张某某、赵某某、高某某八千元,张某某、赵某某、高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秦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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