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秦某某系异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条件困难,是七口家庭的唯一劳动力,因生活无着落发生的轻微犯罪,故本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对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作有罪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在本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秦某某因父母患病,除政府给的低保外无其他收入来源,因经济条件困难,秦某某便在纳雍县**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客厅内,摆设全自动麻将机一台开设麻将馆,同时邀约李某某、何某某等人到赌馆内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秦某某每日向来赌馆内赌钱的人员抽取200至400元不等的台钱,自2020年6月初至2020年6月26日,秦某某累计抽头渔利6200余元。
现有全自动麻将机一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破案报告等书证,何某某、李某某、尚某某等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自动麻将供他人进行赌博。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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