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91********,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康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2日逮捕。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2019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6月7日,张某某伙同闫某某、邵某某、“二宝”等人,在康保县李家地镇、芦家营乡的山沟树林里搭建帐篷,持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岳某某分别于2017年10月、2018年5月20日先后到张某某开设的赌场上望风看场,为维护赌场利益提供帮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康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