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2019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6月7日,张某某伙同闫某某、邵某某、“二宝”等人,在康保县李家地镇、芦家营乡的山沟树林里搭建帐篷,持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岳某某分别于2017年10月、2018年5月20日先后到张某某开设的赌场上望风看场,为维护赌场利益提供帮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康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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