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街**巷**号。2014年4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3日,因赌博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8日、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符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等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解放居委会天门路西门溪108号的高某某私宅四楼,以“推坨子”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赌场主要以抽取水钱的方式营利。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赌场向赌徒出借数万元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支持,以获取赌场给予的好处费数百元和借贷人员给予的分红款或利息款数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杜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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