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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丹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6月30日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与王某某承包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廉租房10号13号15号楼内外墙、贴砖、盖瓦、打地坪、粉楼梯等六项工程进行施工至2016年初基本完工,期间拖欠农民工龙某某工资15786元,拖欠吴某丙工资42000元,拖欠李某某工资15860元,拖欠吴某某和雷某某工资3966元,拖欠陆某甲和罗某某工资8560元,拖欠陆某乙和万某某工资6540元,拖欠韦某某工资1120元,拖欠韦某丙工资9200元;秦某某在丹寨县九鼎钢廉租房和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廉租房施工期间拖欠黄某某工资4000元,拖欠杨某某工资1800元,拖欠潘某某工资1920元。2016年3月16日,丹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秦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秦某某于2016年3月27日前把拖欠民工工资全部解决,而秦某某以亏损、逃匿的方式拒付民工工资,2016年6月7日,丹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将“秦某某拖欠陆某乙等13个民工工资”一案移送丹寨县公安局,2016年6月13日丹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开展追逃工作,2016年8月5日秦和平逃至湖南省怀化市火车站被怀化铁路公安处怀化站派出所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对欠以上民工工资共计146446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截至2020年,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已将所有拖欠的民工工资结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提供的秦某某所签订的欠条;6.丹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金钟开发区廉租房工地秦某某拖欠工资案件材料等。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将拖欠受害人的工资全部结清,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丹寨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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