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凌晨,彭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街道**路**号1楼门口处窃得价值人民币7500元的黑色国威V6摩托车1辆并推行数米远。因无法启动该车,彭某某遂联系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帮忙推车、搭线。期间,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又联系韦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推车,均未果。随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和彭某某将车推至本市**村鲍某某经营的“**电动车维修”店内换锁,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将该摩托车骑至其上班处停放,后被彭某某骑走。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该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赃物已被追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