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山东省东阿县**镇**村,现住**村。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0日15时许,在山东省东阿县**镇**街中心店路口,被不起诉人秦某甲和被害人张某某因地邻问题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秦某甲随手从地上捡拾起砖头朝张某某身上进行击打,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头、面、胸部受伤。经东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认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秦某甲为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秦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