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乡**路**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到襄汾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19时许,在襄汾县新城镇**店门口,因琐事,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同张某某(已判)用棒球棍将董某某致伤。经鉴定,董某某身体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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