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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晚8点左右,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陈某某因邻里纠纷与秦某甲(另案处理)在位于柳城县**镇**村民委**屯自家门外发生口角、扭打,被害人秦某丙听到吵骂声而出门观看,见他们扭而上前阻止,后被秦某某、陈某某一方用刀砍伤脸部及腋下。后经柳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秦某丙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被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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