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汉族,中专,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4********,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家住甘肃省徽县**镇*街**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害人王某和朋友在徽县城关镇**路****店内吃烤肉喝酒。因声音较大,致使家住****店后边的秦某某无法入睡,秦某某多次通过窗户语言制止,后双方发生争吵。秦某某从家中到****店被害人王某等人所在的包间与被害人王某再次发生争吵后,秦某某从王某的脸部击打一拳,致使王某鼻骨骨折。2020年7月22日经甘肃省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徽)公(刑)鉴(伤检)字[2020]0026号鉴定书对王某人体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12日,秦某某到徽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8月16日,秦某某和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秦某某的法律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对秦某某的行为免于处罚。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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