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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5********,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职业:农民,任凉州区永昌镇上源村凉州区永昌镇上源村党支部书记、永昌镇人大代表,系武威市凉州区源山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上源村二组65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秦元山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1时许,凉州区永昌镇上源村三组村民刘某某醉酒后到永昌镇街上其外甥张某某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秦某某将刘某某推到在地,并在刘某某左腹部踏了一脚,致刘某某受伤。2020年3月9日刘某某所受伤经武威市中医医院CT检查诊断为左侧第5、6、7肋骨骨折。2020年5月6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向受害人刘某某民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54000元,并取得受害人刘某某及其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情节轻微,并于2020年7月18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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