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8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集团**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海兴县**小区,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庆兰,海兴县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海兴县赵毛陶镇**村村委会门口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口角,秦某某用拳头击打韩某某的脑后部,致其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海兴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6日,秦某某与韩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秦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向海兴县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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