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20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宿舍门口,因生活琐事与胡某某发生口角,后互相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将胡某某摔倒在地,致使其前额稍偏左颅骨线状全层骨折,相应部位头皮血肿。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自愿调解,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已赔偿胡某某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了胡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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